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日通过,200311日施行。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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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标(评审)标准审查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日通过并公布,200311日施行。)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811日颁布,200491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规】《辽宁省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行为规则》辽财采〔200895号文件

                                                          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需求,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标(评审)标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应当与采购单位协商予以纠正、完善、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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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日通过并公布,200311日施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法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04911日施行)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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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执行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权

 

【法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811日颁布,200491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130日通过,20122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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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审查评委会评标结果权

 

【法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811日颁布,200491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130日通过,20122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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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评审专家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法规】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文件第十九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第二十一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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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日通过,20031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31日公布,201531日施行。)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法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法规】《辽宁省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行为规则》(辽财采〔200895号)

                                                           第三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对采购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其他纠纷,负责协调处理。在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内容对供应商履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单位签署的项目验收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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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吕娜 

联系电话:2236808

 注:1.序号栏:用于标明项目的顺序,按照项目排列次序依次排列。项目下设有子项的,子项名称前也应当加序号。2.职权类型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的分类顺序填写。3.职权名称栏:是对行政职权事项的概括,一个职权名称对应一项行政职权。职权名称的编写应当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尽量使用法定依据的表述,或者用法定依据的表述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能够反映法定依据的本质特征。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职权,按下放的名称填写。项目下不包含子项的,可以不填写子项栏。4.职权依据栏:应当引用该职权设定依据的类别(用方括号标注,如【法律】、【行政法规】)、全称、文号、具体条款及内容。由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定依据。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一个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效力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5.行使主体栏:填写行使行政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或依法承担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名称。6.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代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职权,应在备注栏中标明“代市政府实施”。委托给下级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职权,应在备注栏中标明“委托XX”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