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信息时间:2024-02-2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目录

 

第一部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相关交易主体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并按规定规程组织或服务交易活动。

(三)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技术支撑和业务咨询等服务平台,负责统计和报送交易信息。

(四)负责对非中介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按规定查验相关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主体资格。

(五)负责对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登记、受理、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影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负责专家库终端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场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信用考评工作。

(八)按规定收取各类交易费用,代收、代退相关的交易保证金。

(九)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十)负责管理各县(市)分中心领导班子和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其他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部门预算情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6128.5千元,本年收入合计6128.5千元,较上年增加96.5千元。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411.4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1.6千元,卫生健康支出380.5千元,住房保障支出415.0千元,本年支出合计6128.5千元,较上年增加96.5千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运行经费为492.5千元,其中:驻村干部补助75千元、办公费151.5千元、劳务费110.9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修费)49.2千元、其他交通费63.7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6.6千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6千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预算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49.2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9.2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2023年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公”经费预算数49.2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9.2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

五.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2月25日,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有车辆3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1个,涉及资金282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地市).xls